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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关于鼓励社会各界在我会

发表于:2019-11-13    点击数: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关于鼓励社会各界在我会设立专项捐款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专项捐款,更好的支持隆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踊跃来我会设立专项捐款。

第二条 “专项捐款”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为目的,在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捐款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捐款。

 

第二章 专项捐款的设立

第三条 凡自愿资助四川贫困孩子入学或完成学业,奖励或帮助教职员工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贤达等都可以在我会设立专项捐款。

第四条 基金会可依法动员、协调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捐款。

第五条 参加专项捐款的单位或个人经基金会同意,专项捐款可根据用途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一次性捐款壹万元以上(包括壹万元)。

2、个人一次性捐款伍仟元以上(包括伍仟元)。

3、具有相同捐赠意愿十人以上捐款总额贰万元以上(包括贰万元)。

 

第三章  专项捐款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专项捐款纳入教育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使用“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专款专用,分户核算。每年年底,教育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捐款余额。

第七条 教育基金会对专项捐款的管理成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八条 教育基金会对专项捐款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捐款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教育基金会按照专项捐款者的意愿组织“奖教奖学,助教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也可以直接将专项捐款送达受助人(含划入受助人或其家长银行卡中)。

第十条 为确保专项捐款符合捐款者意愿,教育基金会可以根据捐款者意愿,对其捐款,制定专项管理办法,进行单独管理。

 

第四章 专项捐款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组织专项捐赠者或其代理人参加专项捐款等公益慈善活动,向捐赠者及时报告活动的全过程,完全公开专项捐款慈善公益活动(捐赠者另有要求的除外),做到专项捐款慈善公益的全过程在阳光下作业,接受专项捐款者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将专项捐款收支情况通过会议或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教育基金会可以聘请社会贤达、知名人士等为特约监督员,对专项捐款项目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捐款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聘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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