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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济难助学活动管理办法实

发表于:2019-11-13    点击数: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济难助学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呼吁全社会关心教育、支持教育、帮助遭受不可预料特殊情况造成的贫困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和正常完成学业,发挥教育基金会服务教育,扶持贫困学生的作用,充分尊重捐赠者扶困助学、仁爱济难的意愿,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特困学生的关心,根据《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济难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自愿资助贫困学子入学或完成学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海外华侨、社会贤达及各界人士均可参加由我会举办的济难助学活动。

第二条  参加济难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同意可对其捐款单位独立冠名为“××济难助学专项捐款”。名称中不得使用不健康或其它不当的语句。

1、单位一次性捐款壹万元以上(含壹万元)

2、个人一次性捐款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

3、具有相同捐赠意愿的十人以上捐款总额贰万元以上(含贰万元)

第三条  建立“××济难助学专项捐款”的冠名

1、捐款单位或个人将书面冠名申请和捐款使用意愿及捐款收据复印件交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2、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捐资者意愿提出“××济难助学活动”实施方案,送教育基金会理事长审定。

3、将教育基金会批准的济难助学专项捐款冠名和助学活动方案书面通知捐款者和受助学校。

第四条  凡通过高考录取到大学的隆昌籍新生及隆昌域内学校的在校学生,遭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教育基金会已设立的“隆昌市在校学生济难助学专项捐款”资助。

1、失去双亲,家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

2、家庭突遭不幸,造成经济严重困难,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3、经济收入低于隆昌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时间:

1、每学期第六周星期五以前由学校初定资助对象花名册上报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2、对家庭特别困难,升入大学新生的资助,每年三月由学生就读的学校报告预备名单的材料到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3、学生家庭突遇不幸造成经济十分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的学生可即时申报教育基金会。

第六条  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1、在读中小学生审批

①学生申请:请求资助的学生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如实写明申请原因、家庭情况、请求解决的问题。

②班主任签署意见。

③学校核实:学校查实情况,签署明确处理建议(并附申报材料)。

④教育基金会审定:教育基金会根据各学校上报的学生申请材料,审定受助对象后发放助学金。

2、特困大学新生审批程序  

①学生申请:学生家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学生申请书上的家庭情况是否属实签署明确意见。

②学校预测证明。学校提交学生在校学习情况资料并提出资助初步意见。

③学生收到高考分数和录取通知书后立即将其复印件通过学校送达教育基金会。

④教育基金会审定。教育基金会审定并公示如无异常反映即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  资助标准

1、捐赠者无特殊要求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捐助:

①凡被批准为资助对象,小学生当学期一次性资助不低于300元。

②凡被批准为资助对象,初中生当学期一次性资助不低于500元。

③凡被批准为资助对象,高中生当学期一次性资助不低于800元。

④凡被批准为资助对象,大学新生一次性资助不低于2000元。

2、因特定的救助对象在社会进行专项募捐活动的,视募捐活动情况确定资助标准。

3、捐款者有特别要求,原则上按捐款者的意愿确定捐助标准。

第八条  受助生所在学校及受助生的义务。

1、受助生所在学校义务:

①学校书面如实提供受助学生有关情况。

②学校将助学金送达受助学生或家长,不得随意变更受助对象和受助金额,更不得截留和挪用助学金;

③督促受助学生向捐助者报告学习和其它有关情况。

④必要时,学校可直接向捐助者(或单位)介绍受助学生情况,表明学校的谢意。

2、受助学生的义务:

①如实反映个人和家庭情况。

②每次收到助学金,须在收款凭据上签字并向捐款者致信感谢。

③每学期结束,受助学生将自己学习、生活情况写信并附上该期学习成绩册复印件一并寄给捐赠者。

第九条  凡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基金会将追回助学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教育基金会组织捐赠者或其代理人参加捐资助学活动或向捐赠者及时报告捐资助学的全过程,完全公开捐资助学活动,做到捐资助学的全过程在阳光下作业,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定期召开济难助学工作总结会,总结经验,表彰尊师重教,扶困助学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公布专项捐款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特聘社会贤达知名人士为特约监督员,对专项捐款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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