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济难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响应国家和中共四川省委倡导的实施西部希望工程的倡议,协助政府,帮助贫困家庭的适龄少年儿童顺利入学和在校学生正常完成学业,巩固和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保障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尽可能的解除学生和家长的后顾之忧,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等三厅办的文件规定:“助学金经费来源,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主要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统筹解决……。同时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捐款,资助贫困学生”的精神,筹集济难助学专项捐款,开展济难助学活动。
(二)济难助学专项捐款的设立
第二条 凡自愿资助四川贫困孩子入学或完成学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贤达都可以参加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举办的济难助学活动。其捐款纳入教育基金会设立的“济难助学专项捐款”。
第三条 参加济难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经教育基金会同意可以对其捐款单独冠名,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一次性捐款壹万元以上(含壹万元)。
2、个人一次性捐款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
3、具有相同捐赠意愿十人以上捐款总额贰万元以上(含贰万元)。
第四条 欢迎隆昌市内外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自愿参加“隆昌市在校学生济难助学专项捐款活动”,扶助在隆昌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专项捐款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济难助学专项捐款纳入教育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使用统一票据,专款专用,分户核算。
第六条 教育基金会按照捐款者的意愿组织捐资助学活动或直接将捐赠钱物送达受助学生。并邀请捐赠者或其委托人参加捐助活动。
第七条 “隆昌市在校学生济难助学专项捐款”本着解决在隆昌学校就读学生急特困难,以服务学生,服务教育为宗旨,专项捐款结余部分主要用于:
1、建立“隆昌市在校学生急难储备金”;
2、组织、支持学生博爱活动;
3、资助大学贫困新生入学;
4、奖励获殊荣的在校学生;
5、支持边远薄弱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6、增加教育基金。
(四)专项捐款的监督
第八条 教育基金会组织捐赠者或其代理人参加捐资助学活动或向捐赠者及时报告捐资助学的全过程,完全公开捐资助学活动(捐赠者另有要求的除外),做到捐资助学的全过程在阳光下作业,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九条 教育基金会将专项捐款收支情况通过会议和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教育基金会特聘社会贤达知名人士为特约监督员,对专项捐款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负责济难助学活动的日常组织工作。济难助学专项捐款与教育基金一道定期或不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和审计,接受政府监督。
第十二条 为保证济难助学活动质量,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有权对给予资助的学生进行随访、调查,确保扶助对象的真实准确。
(五)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 对个人和单位捐款将分别采取当面感谢、授以荣誉证书或通过简报、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每年召开一次济难助学总结表彰会,对上年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乱开证明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资助,并由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所有查证费用和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六)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后实行。
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