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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表于:2019-11-13    点击数: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为慈善组织,按照独立法人机构运行,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为规范理事会议事决策和基金会日常运行管理,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规范的行为,是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专题会议、理事会办公会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会议的主要议题和准备程序、议定事项。会议程序一般由召集和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条  理事会工作和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促进教育基金会和公益事业发展。

(二)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议事公开、决策民主,依法履职、接受监督,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或作出决议。

(三)主动接受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工作指导,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机构)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理事长依法行使基金会法人权力,领导理事会日常工作。副理事长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专项工作。理事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完成理事会分工的工作。秘书长统筹协调基金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五)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全体会议,重要专题会议。理事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理事会专题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理事会日常的重要工作,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专题研究决定或按分工负责处理。

(六)理事应当履行集体决策、参与执行、相互监督的职责,主动完成分工的工作,积极参加相关的学习、调研、考察和公益活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协助做好宣传和资金募集工作,协调推进基金会发展。

(七)理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履职尽责、遵章守纪、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坚持深入实际,维护基金会和捐赠人以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或特殊事项,除按照本规则公开明示或提出外,应当及时向基金会负责人反映和报告。

第三条  提交理事会全体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全体理事和监事参加。主要议题有:

1、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或重大工作部署;  

2.通报有关基金会工作的重要情或理事会重要工作;

3.研究决定基金会年度重点工作、半年工作报告内部管理制度、人事薪酬管理办法等;

4.审议理事会人事变动议案;

5.审议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6、审议和批准基金会货币资产增值和重大资产购置、变卖、置换和报损处置方案;

7、审议大额资金的预算调整;

8、讨论需要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或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提交理事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秘书长牵头准备和审核,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进行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会议议题经理事长审定同意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制作成会议文件。

(三)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或审议通过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项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署名、理事长审核,基金会秘书处制作会议纪要和文书档案。会议纪要应当将理事、监事对决议和决定事项的不同意见或建议记录在案。会议决议或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摘要抄送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

第四条  提交理事会专题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理事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理事长提议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有关的理事、监事和基金会秘书长参加。主要议题有:

1、传达和贯彻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工作精神和重要决议;

2、传达贯彻市委市府、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基金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3、分析研究工作形势,讨论决定基金会重要专项工作;

4、通报或交流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5、讨论报请主管部门、社团管理部门、政府职能部门(机构)审核或审批的议案及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基金会专项工作及其经费使用方案;

7、审查理事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重要事项、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8、听取专题调研情况汇报,研究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或专项工作;

9、审议大额资金的预算调整;

10、讨论需要由理事会专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副理事长或基金会秘书长牵头准备,经理事长审定或同意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制作成会议文件

(三)经理事会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或工作事项,须由分工或负责专项工作的理事、副理事长署名,报理事长审核同意,基金会秘书处制作文档备案。议题决定事项涉及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政府职能部门(机构)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制作正式公文,经主持会议的副理事长或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发后报送。

第五条  提交理事会办公会议的议题和程序

(一)理事会办公会议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或基金会秘书长召集和主持,负责相关工作的理事和基金会秘书处参加。主要议题有:

1、传达落实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政府职能部门(机构)有关基金会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制定年度、季度和当月业务工作计划,梳理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承办工作和业务进度、质量,提出需要理事长或理事会会议研究确定和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3、研究确定需要请示和呈报理事长审定的重点工作、重要业务事项;

4、研究制定专项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使用计划:

5、研究落实理事会、理事长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和分工;

6、提交理事会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提交理事会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或工作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收集汇总,报秘书长审定。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和业务工作,按照会议记录和业务分工备案。当次会议确定事项和业务工作需要调整变更的,应当及时按照分工和工作程序逐级请示或报告,情况紧急或时间紧迫时,可以直接向理事长或秘书长报告。属于个人原因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三)理事会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属于日常业务工作,凡涉及募捐、接受捐赠、扶贫助困、固定资产和大额办公用品采购、银行业务、赴外地调研考察、工作调查以及人员调动、选聘、工资薪酬等事项,应当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审批并征得理事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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