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捐款

在线求助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关于基金会 > 制度 >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发表于:2020-12-25    点击数: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为规范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最大限度的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协商提名;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三、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四、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五、本基金会设监事叁名。

六、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七、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八、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九、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十、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主页 /首页新闻 /关于基金会 /工作通知 /工作动态 /公益项目 /联系我们 /党建工作 /公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