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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发表于:2019-11-13    点击数: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志愿者工作,提高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志愿者服务条例》和《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会志愿者使用制度。

第二条  志愿者管理使用原则:统一领导,志愿服务,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基金会志愿者

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是指遵循教育基金会宗旨,奉行人道、公开、公平的原则,不谋取任何私利,无偿提供教育服务的志愿工作者,并在基金会登记、注册。

(一)教育基金会志愿者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有关法律、法规。   

2、年满18周岁,奉行仁道、博爱、奉献的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根据自身的愿望和条件,自愿参加教育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服务项目。

3、个人自愿者未满18周岁,应征得监护人同意,并在教育基金会统一组织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权利

1、参加基金会组织提供的培训、交流、学习等活动;

2、获得从事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3、可以获得基金会其他志愿者提供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

4、对教育基金会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5、教育基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6、有退出基金会服务组织的自由。

第五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者义务

1、认真履行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承诺:自愿无偿为师生、学校、为发展教育服务。

2、自觉遵守基金会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赢利为目的的或违背基金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3、遵守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纪律,自觉维护基金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4、志愿者每年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参加活动的情况。

 

第四章  服务经费

第六条   志愿者的服务经费由以下方式获得    

1、申请政府支持。    

2、接受组织(含教育基金会)、个人和服务对象的捐赠。    

3、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五章  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的注销

第七条   如果志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基金会志愿者身份给予注销: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违反《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章程》;

3、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4、向教育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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