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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困助学 让校园充满爱

发表于:2019-11-16    点击数:

(一)、济困助学 让校园充满爱


“让每一个学生都赢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失学”,我会开展了“济困助学”活动,组织动员全县学生积极参加急难扶助,让校园充满爱。


教育基金会召开专门会议,具体研究全县济困助学工作。


我会积极争取引进江苏省太仓市、昆山市红十字会参与我县的爱心助学活动。五年共接受捐款55万余元,定点资助贫困学生906人次。图为太仓红会领导于20061011日专程到界市小学发放爱心助学捐赠款。


我会资助的义大子弟校学生正签字领取资助款


理事长郭琴锡(后排左起四)、教育局副局长、教育基金会监事马忠琼(后排左五)到边远的叶家沟村小慰问师生


理事长郭琴锡前往胡家中学看望该校患重症的初二学生郑仁琼,送去济困金2000


九十多岁的全省健康老人陈善先老太太与她长期资助的贫困大学生范贤锋(已就职于广州远洋海运公司)在基金会合影


因家中失火被烧伤的乐只小学四年级学生赵萍(左)和母亲领到了我会4000元爱心救助款


在隆昌八中与向贫困学生座谈并发放爱心助学款


副理事长王坤友、杨文利、何学廉,理事黄清享、程从俊到农村学校将昆山市红十字会爱心助学款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


在隆昌三中发放爱心助学款


向隆昌二中贫困学生发放助学款后合影


副理事长王坤友将我会再次资助严重烧伤的乐只中学初中学生赵萍同学5000元资助金及衣服送到该同学手中。

2004年我会已资助4000元,共计资助9000元)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济难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一届八次理事会通过

(一)总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响应国家和中共四川省委倡导的实施西部希望工程的倡议,协助政府帮助贫困家庭的适龄少年儿童顺利入学和在校学生正常完成学业,巩固和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保障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尽可能地解除学生和家长的后顾之忧,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的文件规定:“助学金经费来源,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主要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统筹解决……。同时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捐款,资助贫困学生”的精神,筹集济难助学专项捐款,开展济难助学活动。

(二)济难助学专项捐款的设立

    第二条  凡自愿资助四川贫困孩子入学或完成学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贤达都可以参加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举办的济难助学活动。其捐款纳入教育基金会设立的“济难助学专项捐款”。

    第三条  参加济难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经教育基金会同意可以对其捐款单独冠名,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一次性捐款伍仟元以上(包括伍仟元)。

    2、个人一次性捐款贰仟元以上(包括贰仟元)。

    3、具有相同捐赠意愿十人以上捐款总额伍仟元以上(包括伍仟元)。

第四条  在隆昌中(包括高中、职高、幼师)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家长可以自愿参加“隆昌县在校学生济难助学专项捐款活动”。

(三)专项捐款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济难助学专项捐款纳入教育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使用统一票据,专款专用,分户核算。

    第六条  教育基金会按照捐款者的意愿组织捐资助学活动或直接将捐赠钱物送达受助学生。并邀请捐赠者或其委托人参加捐助活动。

    第七条  “隆昌县在校学生济难助学专项捐款”本着解决在隆昌学校就读学生急特困难,以服务学生,服务教育为宗旨,专项捐款结余部分主要用于:

    1、建立“隆昌县在校学生急难储备金”;

2、组织、支持学生博爱活动;

3、资助大学贫困新生入学;

4、奖励获殊誉的在校学生;

5、支持中小学改危;

6、增加教育基金。

(四)专项捐款的监督

    第八条  教育基金会组织捐赠者或其代理人参加捐资助学活动或向捐赠者及时报告捐资助学的全过程,完全公开捐资助学活动(捐赠者另有要求的除外),做到捐资助学的全过程在阳光下作业,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九条  教育基金会将专项捐款收支情况通过会议和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教育基金会特聘社会贤达知名人士为特约监督员,对专项捐款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负责济难助学活动的日常组织工作。济难助学专项捐款与教育基金一道定期或不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和审计,接受政府监督。

第十二条  为保证济难助学活动质量,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有权对给予资助的学生进行随访、调查,确保扶助对象的真实准确。

(五)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  对个人和单位捐款将分别采取当面感谢、授以荣誉证书或通过简报、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每年召开一次捐资助学总结表彰会,对上年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乱开证明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资助,并由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所有查证费用和相关责任,情节严重地,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六)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后实行。

     ○一○年二月六日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

济难助学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呼吁全社会关心教育、支持教育、帮助贫困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和正常完成学业,发挥教育基金会服务教育,扶持贫困学生的作用,充分尊重捐赠者扶困助学、奖教奖学的意愿,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特困学生的关心,根据《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济难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自愿资助贫困学子入学或完成学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海外华侨、社会贤达及各界人士均可参加由我会举办的济难助学活动。

第二条:参加济难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同意可对其捐款单位独立冠名为“××济难助学专项捐款”。名称中不得使用不健康或其它不当的语句。

1、单位一次性捐款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

2、个人一次性捐款贰仟元以上(含贰仟元)

3、具有相同捐赠意愿的十人以上捐款总额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

第三条:建立“××济难助学专项捐款”的冠名

1、捐款单位或个人将书面冠名申请和捐款使用意愿及捐款收据复印件交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2、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捐资者意愿提出“××济难助学活动”实施方案,送教育基金会审定。

3、将教育基金会批准的济难助学专项捐款冠名和助学活动方案书面通知捐款者和受助学校。

第四条:凡通过高考录取到大学的隆昌籍新生及隆昌县域内学校的在校学生,遭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教育基金会已设立的“隆昌县在校学生济难助学专项捐款”资助。

1、失去双亲,家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

2、家庭突遭不幸,造成经济严重困难,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3、经济收入低于隆昌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时间:

1、每学期第六周星期五以前由学校初定资助对象花名册上报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2、对家庭特别困难升入大学新生的资助,每年三月由学生就读学校报告预备名单的材料到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3、学生家庭突遇不幸造成经济十分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的学生可即时申报教育基金会。

第六条: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1、在读中小学生审批

①学生申请:请求资助的学生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如实写明申请原因、家庭情况、请求解决的问题。

②学校核实:学校查实情况,签署明确意见。

③镇乡中心校推荐:镇乡中心校审核各校上报材料后提出受助学生名单(并附申报材料)。

④教育基金会审定:教育基金会根据各镇乡中心校,县直属学校上报学生申请材料,审定受助对象后向全县公示,公示一周无异常反应即发放助学金。

2、特困大学新生审批程序  

①学生申请:学生家庭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对学生申请书上的家庭情况是否属实签署明确意见。

②学校预测证明。学校提交学生在校学习情况资料并提出资助初步意见。

③学生收到高考分数和录取通知书后立即将其复印件通过学校送达教育基金会。

④教育基金会审定。教育基金会审定并公示如无异常反映即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资助标准

1、捐赠者无特殊要求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捐助:

①凡被批准为资助对象,小学生当学期一次性资助200元。

②凡被批准为资助对象,初中生当学期一次性资助300元。

③凡被批准为资助对象,高中生当学期一次性资助500元。

④凡被批准为资助对象,大学新生一次性资助不低于2000元。

2、因特定的救助对象在社会进行专项募捐活动的,视募捐活动情况确定资助标准。

3、捐款者有特别要求,原则上按捐款者的意愿确定捐助标准。

第八条:受助生所在学校及受助生的义务。

1、受助生所在学校义务:

①学校书面如实提供受助学生有关情况。

②学校将助学金送达受助学生或家长,不得随意变更受助对象和受助金额,更不得截留和挪用助学金;

③督促受助学生向捐助者报告学习和其它有关情况。

④必要时,学校可直接向捐助者(或单位)介绍受助学生情况,表明学校的谢意。

2、受助学生的义务:

①如实反映个人和家庭情况。

②每次收到助学金,须在收款凭据上签字并向捐款者致信感谢。

③每学期结束,受助学生将自己学习、生活情况写信并附上该期学习成绩册复印件一并寄给捐赠者。

第九条:凡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基金会将追回助学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教育基金会组织捐赠者或其代理人参加捐资助学活动或向捐赠者及时报告捐资助学的全过程,完全公开捐资助学活动,做到捐资助学的全过程在阳光下作业,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一条:教育基金会定期召开济难助学工作总结会,总结经验,表彰尊师重教,扶困助学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公布专项捐款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教育基金会特聘社会贤达知名人士为特约监督员,对专项捐款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 码

份 号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文件

隆教基(2005)05号

 

关于资助二00五年春季在校贫困学生的通知

 

各中小学、隆师校、成人中专校:

    为支持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巩固“两基”成果,帮助我县部分贫困学生能顺利就学,根据《隆昌县济难助学活动暂行办法》(隆教基[2004]02号)及其《实施意见》(隆教基筹)[2004]03号)文件精神,经隆昌县教育局,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研究,决定由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出资9.938万元对刘敏等1290名在校贫困学生予以资助,希各校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把资助款及时发给每个受助学生,让每一个受助贫困学生深切感受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关心爱护。

    特此通知

    

 

 

 

 

四川隆昌教育基金会

2005年4月13日

 

 

主题词:资助 贫困生 通知

主 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教育局、

基金会各名誉理事长、顾问、理事、监事、名誉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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