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投资活动,防范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本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条 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必须审慎选择,只能投资稳健、保本的项目或产品。
(二)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其中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三)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1)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必须先经理事长会研究,提交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投资。
(2)管理流程:理事会同意后,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理事长同意后,秘书处执行,财务处监督。及时掌握投资风险,秘书处可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投资活动中停止、终止或退出等措施,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进行投资活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